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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宝财购[2007]1号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县已印发“宝政文[2007]63号《宝丰县2007-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近期宝丰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为完善协议供货管理制度,建立快速通道,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的公务用车、就餐、住宿、印刷、办公机具、空调、车辆保险、档案柜进行了招标采购,确定了定点协议供应商(定点协议供应商名单及中标价格表附后),望采购人选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凡采购《宝丰县2007-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无论是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宝丰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各单位凡采购上述物品和服务的,应在定点协议供应商处采购,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否则乡镇财税服务中心、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拒绝支付。 二、定点及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乡镇政府、县直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和资金限额内的货物和服务时,可直接在协议供货供应商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供应商,并在中标承诺优惠幅度的基础上可以与供应商再次进行议价,同时按照议价结果与供应商签定定点协议供货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供货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应如实填写《宝丰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确认单》。车辆采购由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平顶山市政府采购办规定定点购货。‘ 定点及协议供货项目供货或服务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及时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持《宝丰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桷认单》和购货发票原件向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经审核确认,并在发票上加盖政府采购专用印章后,及时到乡镇财税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三、监督与违规处理 1、对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未纳入,县政府采购办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通知宝丰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和乡镇财税服务中心把关,拒付货款。其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督不再办理采购手续。最后由财政稽查队对违犯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人进行处罚。 2、发现采购单位在货物采购过程中有要求协议供货供应商虚开发票的、向协议供货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或要求协议供货供应商提供协议书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及服务的、未经批准到非协议供货供应商处采购的、不按合同及时向供应商付款的、拒绝接受政府采购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现象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加强对供应商履约的跟踪管理。一是建立监督评价制度。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可以在网上提交价格和服务的信息反馈,对采购价格及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当发现供应商有违约行为时,可向采购办反映,逐步建立起供应商诚信档案。二是建立供应商履约奖惩制度。对履约情况好、诚信度高的供应商在下一期协议供货入围评选中给予加分或直接入围的奖励,对不诚信履约的供应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取消其供货资格。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宝丰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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